粵財采購〔2020〕18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指引〉的通知》(財庫〔2019〕69號,以下簡稱《地方目錄及標準指引》),結合我省實際,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現將《廣東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以下簡稱《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統一集中采購目錄的重要意義。《改革方案》提出了“規范并逐步在全國統一集中采購目錄”明確要求。逐步縮小集中采購范圍差異,實現集中采購目錄相對統一,是建立全國統一政府采購市場,推動集中采購機構競爭機制,提高政府集中度的重要基礎和保障。
二、《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與《地方目錄及標準指引》保持基本一致。財政部制定的《地方目錄及標準指引》在綜合分析全國各地集中采購目錄情況基礎上,確定了貨物、服務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的參考范圍。我省以《地方目錄及標準指引》為基準,并結合實際情況,保留了現行集中采購目錄中的視頻會議系統設備、裝修工程、修繕工程、法律服務、審計服務、資產及其他評估服務等6個項目。
三、《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是政府采購預算編制的重要依據,各級預算單位要按照應編盡編、“應采盡采”原則,全面、完整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依據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及時編制政府采購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四、省財政廳加快建設全省統一的電子賣場,制定統一的電子賣場交易目錄和交易規則,不斷拓展和豐富各類電子交易方式,為各級預算單位提供方便、快捷采購渠道。
五、為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本集中采購目錄不包含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省級主管預算單位可結合本部門業務特點制定統一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范圍及限額標準,供各地參考執行。各級主管預算單位也可以自行確定,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后實施。
六、全省原則上實行相對統一的集中采購目錄。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在本集中采購目錄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品目,原則上不超過5個,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七、《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關于印發〈廣東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粵財采購〔2016〕7號)、《關于調整廣東省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通知》(粵財采購〔2017〕7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財政廳
2020年8月12日
廣東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
一、集中采購目錄
凡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均須按規定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
注:1.表中所列項目根據財政部《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財庫〔2013〕189號)制定,除我省另有補充說明外,各品目具體內容按照財政部《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財庫〔2013〕189號)對應內容解釋確定。
2.表中所列項目不包括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和高校、科研機構所采購的科研儀器設備。
二、部門集中采購
各級主管預算單位對本部門或系統有特殊要求,需要統一配置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類專用項目,可結合實際工作需要自行確定本部門或系統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范圍及限額標準,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后實施。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限額標準不得高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三、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除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外,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下同)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實行分散采購。
四、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一)貨物和服務類
單項或批量金額4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二)工程類
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4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項目200萬元以上的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項目100萬元以上的,必須招標。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
五、涉密采購規定
涉密政府采購項目按照《涉密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9〕39號)相關規定執行。